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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

火力发电厂设计规程(DL5000-2000)

时间:2020/10/14 12:52:52  作者:  来源:  查看:0  评论:0
内容摘要: 1 火力发电厂设计规程(DL5000-2000)1.1 前言本规程为条文强制性行业标准,其中划下线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表格中有强制性内容时,在表注中提示。DL5000-1994《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自颁布实施以来,对电力建设中贯彻国家的基本建设方针...

1 火力发电厂设计规程(DL5000-2000)

1.1 前言

本规程为条文强制性行业标准,其中划下线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表格中有强制性

内容时,在表注中提示。

DL5000-1994《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自颁布实施以来,对电力建设中贯

彻国家的基本建设方针,体现经济政策和技术政策,统一明确建设标准,保证扩建的火

力发电厂技术先进,实现安全、经济、满发、稳发和满足环保要求起到了积极作用,收

到了良好效果。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技术的进步,DL5000-1994 在有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电力建

设发展的要求,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电力司电力[1999]40 号文《关于确认 1998 年

度电力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中第 42 项的安排,电力规划设计总院组织

力量对 DL5000-1994 进行了修编。

本次修编工作,贯彻了电力建设的基本方针,认真落实“安全可靠、经济适用、

符合国情”的政策和控制工程造价的一系列措施,积极推广技术先进、成熟可靠的设计

技术,注重节煤、节水、节电、节地和控制非生产性设施的规模和标准,注意与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为电力建设进入 21 世纪作好设计技术准备。

本次修编,未对 DL5000-1994 的框架进行大的修改,仅对有关章节的内容进

行了修改、删除和补充,并对部分章节进行适当调整。

推广应用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技术,烟气脱硫技术和洁净煤发电技术是 21 世纪

电力的发展方向,但与常规燃煤发电技术相比,国内实践经验较少,尚欠成熟。对次,

本次修编从前瞻性出发,仅编写了部分比较成熟的条文。

本规程由国家电力公司提出。

本规程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电力建设工程咨询公司。

本规程委托中国电力建设咨询公司负责解释。

1.2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大型火力发电厂设计应遵循的原则与建设标准。本规程适用于汽轮发

电机组容量为 125MW—600MW 级机组的凝汽式火力发电厂,也适用于 50MW 级及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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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供热式机组的热电厂设计。600MW 级及以上的机组可参照使用。本规程适用于新建

或扩建电厂的设计,改建工程的设计可参照使用。

1.3 总则

发电厂的机组容量应根据系统规划容量、负荷增长速度和电网结构等因素进行选

择。应选用高效率的大容量机组,但最大机组容量不宜超过系统总容量的 10%。

发电厂的机组台数不宜超过六台、机组容量等级不宜超过两种。同容量机、炉宜采

用同一型式或改进型式,其配套设备的型式也宜一致。新建发电厂宜根据负荷需要和资

金落实情况按规划容量一次建成或分两期建成。大型发电厂宜多台大容量、高效率的同

型机组一次设计,连续建成。

在发电厂设计中,应对所需要的主设备、主要辅助设备和系统进行整体协调,提出

技术要求,并根据同类设备的技术性能、可靠性、供货条件、价格以及制造厂的业绩和

技术服务质量择优选用。在条件合适时,应优先选用标准系列产品和节能产品。

1.4 厂址选择

选择发电厂厂址时,应研究电网结构、电力和热力负荷、燃料供应、水源、交通、

燃料及大件设备的运输、环境保护要求、灰渣处理,出线走廊、地质、地震、地形、水

文、气象、占地拆迁、施工以及周围工矿企业对电厂的影响等条件,拟订初步方案,通

过全面的技术经济比较和经济效益分析,提出论证和评价。

在规划选厂阶段,当有多个推荐的厂址时,应对各厂址的建设顺序和规模提出意见。

在选定厂址时,应对建设规模和建成期限提出意见,并对装机容量提出建议。

选择电厂厂址时,应充分考虑发电厂达到规划容量时接入系统的出线条件。

1.5 主厂房布置

常规的主厂房宜按锅炉房、煤仓间、除氧间(或合并的除氧煤仓间)、汽机房的顺

序布置,其主要尺寸不宜超过同类机组主厂房参考设计的尺寸。根据工程具体条件,在

经技术经济论证合理时,也可采用其它既能控制工程造价又有利运行检修和施工新的布

置形式。

在非严寒地区,锅炉宜采用露天或半露天布置。对严寒或风沙大的地区,当采用塔

式锅炉时,宜采用紧身罩封闭;对非塔式锅炉应根据设备特点及工程具体情况采用紧身

罩或屋内式布置。在气候条件适宜地区,对密封良好的锅炉也可采用炉顶不设小室和防

雨罩的布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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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锅炉设备及系统

锅炉设备的选型和技术要求应符合 SD268-1988《燃煤电站锅炉技术条件》的规定。

锅炉设备的型式必须适应燃用煤种的煤质特性及现行规定中的煤质允许变化范围。对燃

煤及其灰分应进行物理、化学试验与分析,取得煤质的常规特性数据和非常规特性数据。

大容量机组锅炉过热器出口至汽轮机进口的压降宜为汽轮机额定进汽压力的 5%;

过热器出口额定蒸汽温度对于亚临界及以下参数机组宜比汽轮机额定进汽温度高 3℃;

对于超临界参数机组宜比汽轮机额定进汽温度高 5℃。冷段再热蒸汽管道、再热器、热

段再热蒸汽管道额定工况下的压力降宜分别为汽轮机额定工况高压缸排汽压力的

1.5%~2.0%,5%,3.5%~3.0%;再热器出口额定蒸汽温度比汽轮机中压缸额定进汽

温度宜高 2℃。

锅炉燃烧制粉系统与设备的设计,应与锅炉本体设计及锅炉安全保护监控系统相适

应,并必须符合 DL435《火电厂煤粉锅炉燃烧室防爆规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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